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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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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司罚决字〔2020〕1号)

2020-06-12 次浏览 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川司罚决字〔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机构负责人:孙学礼

住址:成都市电信南路28号

电话:02885422659

本机关于20191113日对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违反《价格法》、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文件规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1.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不执行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文件规定,收取5名当事人医疗纠纷鉴定费、伤残程度评定、后续医疗费共计44000元,超政府指导价上限收取鉴定费8700元。2.不执行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文件规定的1000元/例的标准,按照1030元/例的标准收取1678名当事人伤残程度评定费1728340元,超政府指导价上限收取鉴定费50340元。两项共计多收价款59040元。

上述事实有《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发改价检处〔201811号、《成都市司法局关于给予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警告行政处罚建议的报告》(〔2018〕—565号)、收费票据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司法厅行政处罚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第十五条:“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警告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司法厅

2020519

责任编辑: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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