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凉府复决字〔2021〕3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喜德县人民政府
住所:四川省喜德县光明镇中心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黎平,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3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补偿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职责,针对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作出补偿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四川省喜德县XX镇XX村的村民,2016年,申请人与该村X组村民签订了《喜德县XX镇XX村X组果园承包协议》,承包土地15亩,土地流转费为X元,后申请人一直用该地块进行农作物种植。
2019年2月,被申请人指示XX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下达了强行征用土地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案涉8亩土地被征收,用于喜德县X厂改扩建项目征地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发布征地通知的法定征收主体,截至目前,未对申请人承包的土地款进行补偿,但喜德县X厂已经占用了申请人案涉土地,并用于非农业建设。后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协调补偿申请书》(邮寄单号: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签收后,至今未对申请人的承包地履行补偿职责,怠于作出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在发布了《喜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完成X厂扩建项目征地工作的通知》,且没有对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的前提下,已然让X厂占用了申请人的承包地,并改变了土地用途,同时在申请人向其邮寄了补偿申请后仍怠于履行其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向贵府提出复议请求,恳请贵府全面审查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
经行政复议查明:2019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向XX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成X厂改扩建项目征地工作的通知》,该份通知记载:“...请你镇尽快完成项目涉及的XX村X组8亩集体土地的征收及相关工作。”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快递于2020年12月4日被签收,该份快递邮寄单上记载邮寄内件为协调补偿申请书及附件。另有协调补偿申请书一份,该份申请书记载:“...2019年2月贵府(本案被申请人)指示XX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本案申请人)下达了强行征用土地的《告知书》...截止到目前,尚未对申请人承包的土地款进行补偿,但喜德县X厂已经占用了申请人案涉土地...恳请贵府依法履行法定补偿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喜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完成X厂改扩建项目征地工作的通知》、协调补偿申请书、快递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且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征地执法不规范,责令喜德县人民政府于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协调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