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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应诉

凉府复终字〔2021〕22号决定书

2021-07-27 次浏览 来源:州司法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凉府复终字〔2021〕22号

申请人: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汪顺阳,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西昌市正义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罗卫平,局长

第三人:陈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凉人社工决〔2020〕XX-XX号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1年5月6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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