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凉府复决字〔2021〕40号
申请人:吉某
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所地:西昌市高枧乡航天大道六段与春栖大道交汇处的集中办公区B栋
法定代表人:刘锋,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XX县XX乡村民。因合法住房及宅基地被纳入拆迁范围,于2021年7月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征收前述包括申请人房屋及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拟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审核备案文件。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签收该申请书,但至今未就该申请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可见,被申请人未依照法定期限,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提房屋及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具体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进行公开,经核查,该项目由XX县发展和经济信息化局审批(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公开。因此,按照谁审批、谁提供的原则,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应该向XX县发改经信等有关部门申请提供,由于我单位7月-8月正在接受审计和准备搬迁的工作,只从XX县发改经信局进行了情况了解,没有对其进行及时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邮寄的快递于7月9日被发改委门卫室代收,该份快递邮寄单上备注寄件物品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配套材料。另有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该份申请表记载申请人为吉某,申请时间为2021年7月7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申请作出回复。
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将该告知书邮寄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邮寄凭证、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被申请人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已向申请人作出相关答复,不再责令被申请人进行答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