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凉府复终字〔2021〕24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西巷48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合,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某公司关于取消XX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限制条件的投诉书>及<关于回复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要求书面提供XX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诉书>的回复函》,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