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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应诉

凉府复终字〔2021〕24号决定书

2021-11-28 次浏览 来源:州司法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凉府复终字〔2021〕24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西巷48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合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公司关于取消XX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限制条件的投诉书>及<关于回复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要求书面提供XX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诉书>的回复函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1年1022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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