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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应诉

凉府复决字〔2022〕2号决定书

2022-02-22 次浏览 来源:州司法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凉府复字〔20222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卢立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于2021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后,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做

申请人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021年9月29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18817917644向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西昌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附页内容。以上信息需要的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经查证,该邮件于2021年10月3日由被申请人签收。此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同月28日签收。该通知书称,经审查,申请人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已按国家、省局要求,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官网)”-服务-我要查-食品生产许可证获企业信息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予以告知。被申请人还一并告知申请人不服该公开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阅了解,能发现“西昌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副本的附页内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未根据申请人所请求公开的信息答复政府信息,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我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获得许可。而根据其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许可证》许可所得。“西昌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食品生产企业,其依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被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证》对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含生产许可证副本附页内容)均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虽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开了“西昌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行政许可内容,但其该许可内容并未包括申请人所需要的信息,也就是说,申请人有权就其希望掌握的涉案信息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鉴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后,虽做出了“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未公开申请人所需要的信息,其行为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履行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应由复议机关撤销其公开内容并责令其重做。

综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请求所求,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为保障申请人权益,请求复议机关在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辩当日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通知申请人在线阅卷。

被申请人称:被答复人因答复人依职权作出的于2021年10月26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一、答复人履行了法定职责,已经依职权作出依申请公开答复。

答复人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被答复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西昌XXX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附页内容”。收到申请后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依职权在法定期限内就其申请的事项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查明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答复人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已经主动公开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形,遂依法向其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告知其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以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经查答复人告知查询方式查询到的内容与凉山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内容完全一致,答复人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答复人邮寄告知,其于2021年10月28日签收。因此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法律依据及内容并无不当、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被答复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规定时间书面告知,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行政复议查明: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张某通过平信方式向被申请人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西昌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附页内容”,并要求多页则每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被申请人认可2021年10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20211026日被申请人作出《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中载明,相关涉企信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对外公开,申请人可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服务--我要查--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的方式自行查阅、获取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当日通过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了该《答复书》。申请人认可收到了该答复。

另查明,通过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服务--我要查--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栏目,可查询到西昌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具体信息: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许可明细等。通过以上方式查询到的信息全面包括了西昌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载明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西昌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截图、EMS邮寄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第一款规定,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具有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网主动向社会进行公开。根据被申请人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的方式、途径,可准确全面地获取到西昌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并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通过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所告知的方式获取的信息,能够达到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被申请人作出的《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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