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和备案审查 行政复议和应诉 行政执法和协调监督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社区矫正 立法公众意见征集

行政复议和应诉

凉府复决字〔2022〕3号决定书

2022-03-16 次浏览 来源:州司法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凉府复决字〔2022〕3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焦家村二组

负责人:王铖,支队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向其作出补证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收到申请人补证材料后,机关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申请人最高准驾车型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11时30分驾驶川W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会路16公里处被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拦截,并作出东公(交)行罚决字〔2021〕XXXXXX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准驾不符,罚款500元,记12分。同日通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车管所接受满分教育,并于30日内前往被申请人车管所进行换证。2021年8月18日,申请人参加学习后报名参加了考试并合格。8月底,申请人查看手机交管12123时发现自己的驾驶证已由B2降级至C1,随后便前往车管所索要“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书”,车管所工作人员告诉申请人,申请人驾驶证显示扣留状态,无法打印该决定书,申请人便联系会东县交警大队要求解除扣留,该大队答复称六个月后给解除扣留状态。申请人再次前往被申请人车管所,告诉工作人员,自己的驾驶证已经降级,应该出具“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书”,会东县交警大队说六个月后才给我解除扣留,工作人员答复:等六个月以后我们给你出具“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该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的行政行为,特此提起行政复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之规定,降低资质等级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申请人持有A2驾驶资格,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对申请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拥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权利的情况下,直接对申请人作出了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二、未作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书”,直接注销最高准驾车型

三、本案中,8月底申请人发现驾驶证已经被变更为C1,被申请人未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后续前往车管所索要,车管所工作人员一再拒绝提供该“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规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告知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

申请人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4月2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12分。因申请人驾驶证被记满12分,根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向被答复人送达了《满分学习通知书》《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以上两份通知书上载明了相关理由、事实、依据和权利义务。

本案中,申请人并不是行政许可申请人,当然也不存在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的规定。申请人驾驶证被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的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以前的2021年4月29日,根据当时有效的行政处罚法,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应当适用《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未缴纳罚款无法换证

经查询办案系统,截止2021年12月9日,申请人仍有罚款未缴纳。根据《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不予审验通过,无法换证。

三、不予换证不是撤销行政行为的理由

经调查,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六个月以后才能换证”为由不予换证确属错误。但不予换证和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是不同的行政行为,不予换证不影响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的有效性,不是撤销注销最高准驾车型行政行为的理由。

四、行政行为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行政行为,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申请人出具《满分教育通知书》,送达《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主体适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申请人诉求缺少法律支持。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诉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被申请人。2021年4月29日,申请人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被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500元。同日,因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值达12分,会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作《满分教育通知书》及《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后申请人参加满分学习教育并考试合格。

2021年8月,申请人通过手机交管查看12123时发现自己的驾驶证已由B2降级至C1,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东公(交)行罚决字〔2021〕XXXXXX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分教育通知书》(编号:第XXXXXXXXXXXXXXXX号)、《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编号:XXXXXXXXXXXXXXX)、《关于孙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满分学习业务的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会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因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对其作出《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您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依法注销。请在30日内...办理换证业务...”,实际是对申请人作出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通知。被申请人答复称:“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行政行为...主体适格”,即注销申请人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证应当由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作出机关主体不适格。

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会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影响,应当保障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申请人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证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3日     


菜单
我要办事 我要办事 我要咨询 我要咨询 我要咨询 我要查询 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 投诉指引 投诉指引 操作指南 操作指南
移动端 移动端
移动端二维码
满意度调查 满意度调查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