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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应诉

凉府复决字〔2022〕4号决定书

2022-03-16 次浏览 来源:州司法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凉府复决字〔2022〕4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西昌市月海路二段1号

法定代表人:蔡松,局长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西昌市土城巷63号

法定代表人:吉里列布,局长

 

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凉环法西昌罚〔2021〕XX号,以下简称XX号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决定撤销XX号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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