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凉府复决字〔2022〕7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德昌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德昌县德州街道惠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友英,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XX县村民。该村曾于2018年进行了增减挂钩原地建房项目建设。据申请人了解,案涉增减挂钩项目系经XX镇政府、XX县政府等两级行政机关组织协调,由该村村委会配合具体实施的。但在项目竣工后,分配给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众多村民房屋均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无法满足正常居住条件,而且项目所涉补偿利益始终无法全部落实。为了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了解案涉项目具体情况、维护合法的正当权益,申请人曾于2021年10月28日按照被申请人网站所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增减挂钩原地建房项目及相关补偿法律文件”。具体内容包括:1.XX镇政府涉及XX村X队2018年度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申请、报批文件、批准文件、报送国土资源部审定文件;2.XX镇XX村村土地增减挂钩原地建房项目资金来源、项目预算表;3.XX镇XX村所有在土地增减挂钩原地建房项目中涉及农户房屋的详细预算表;4.XX镇XX村所有在土地增减挂钩、原地建房项目补偿标准性文件;5.XX镇XX村所有在土地增减挂钩原地建房项目中征用、占用及剩余宅基地台账;6.XX镇XX村所有在土地增减挂钩原地建房项目中已付款凭据、银行流水记录;7.XX镇XX村所有在土地增减挂钩原地建房项目中涉及农户房屋的竣工验收文件。同日,经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被申请人已经签收申请人申请表等材料。截至2021年11月25日,20个工作日届满,但被申请人却未作出任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11月29日,经申请人拨打被申请人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所载县政府办电话,被申请人各工作部门均相互推诿,对申请材料已经签收的事实予以否认。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一般以“谁制作,谁公开”为基本原则,被申请人对其组织协调的本县范围内的增减挂钩原地建房项目及相关补偿法律文件负有依申请公开的义务。故被申请人以“未收到申请人邮寄材料”为由,拒绝提供申请人要求公开内容的行为,明显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告知申请人作出补证;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组织协调单位应当由其掌握申请人的申请信息,而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收到申请材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明显未尽到依法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在2021年10月28日没有签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称在2021年10月2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答复人申请公开“关于增减挂钩原地建房项目及相关补偿法律文件”,并称同日,经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答复人已经签收申请人申请表等材料。但,经申请人核实:答复人在2021年10月28日并未签收过任何申请人的邮件,因申请人采用的是普通挂号信件送达,邮政工作人员在送达时并未通知答复人签收,造成答复人未及时收到申请人的申请。
二、答复人于2022年1月7日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答复人在2021年12月28日收到凉山州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会上对申请人请求依法公开的7项内容是否能公开进行了研究讨论,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为可公开。答复人立即安排职能部门德昌县自然资源局及属地乡镇XX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送达给申请人。
2022年1月7日上午,德昌县自然资源局和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同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干部一起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7项材料送至申请人住处,但申请人不在家,电话沟通让其家人代收,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不收材料。德昌县自然资源局和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只得告诉申请人及其家人可随时到XX镇人民政府索取相关材料。后德昌县人民政府又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7项材料邮寄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答复人因邮政工作人员的失误没有及时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导致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日期限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给申请人造成了困扰,但答复人在得知情况后及时安排送达相关的文件资料,申请人拒收后又通过邮政寄送。故,答复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请求凉山州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邮寄的邮件于同日被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该份邮件封面标注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另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该份申请表记载申请人为李某某,申请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申请作出回复。
另查明,在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
上述事实,有邮政快递照片、邮件跟踪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照片、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申请人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被申请人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已向申请人作出相关答复,不再责令被申请人进行答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德昌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