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凉府复决字〔2022〕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西昌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西昌市大水井12号
法定代表人:宋莉,市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2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因已获得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