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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应诉

凉府复决字〔2022〕5号决定书

2022-03-17 次浏览 来源:州司法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凉府复字〔20225

 

申请人: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长江,四川时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文东,四川时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月海路二段1号。

负责人:蔡松,局长。

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土城巷63号。

法定代表人:吉里列布,局长。

 

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凉环法西昌罚2021XX号)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1年12月13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决定撤销凉环法西昌罚2021XX号处罚决定由,向本机关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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