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凉府复决字〔2022〕5号
申请人: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长江,四川时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文东,四川时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月海路二段1号。
负责人:蔡松,局长。
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土城巷63号。
法定代表人:吉里列布,局长。
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凉环法西昌罚〔2021〕XX号)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3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决定撤销凉环法西昌罚〔2021〕XX号处罚决定为由,向本机关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