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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应诉

凉府复决字〔2022〕10号决定书

2022-05-23 次浏览 来源:州司法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凉府复决字〔2022〕10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何桂祥,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邮寄的举报投诉进行书面反馈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于2022年3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因其投诉举报事宜已得到妥善解决,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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