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凉府复决字〔2022〕22号
申请人:安某、日某1、日某2、吉某、马某、阿某
被申请人:普格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普格县政文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环宇,县长
申请人对《关于印发XXXX普格段升级改造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普府办发〔2020〕XX号)不服,请求将其林地按凉府发〔2020〕XX号文规定进行补偿,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因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