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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应诉

凉府复决字〔2022〕22号决定书

2022-05-23 次浏览 来源:州司法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凉府复决字〔2022〕22号

申请人:安某、日某1、日某2、吉某、马某、阿某

被申请人:普格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普格县政文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环宇,县长

 

申请人对《关于印发XXXX普格段升级改造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普府办发〔2020XX号)不服,请求将其林地按凉府发〔2020XX号文规定进行补偿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因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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