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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应诉

凉府复决字〔2022〕45号决定书

2022-11-15 次浏览 来源:州司法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凉府复决字〔202245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雷波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锦城镇老街82号。

法定代表人:陈嘉明,县长。

 

申请人谢某对被申请人雷波县人民政府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谢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雷府办申2022X号不服,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2822日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更正答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四川省雷波县X乡X村X组X号房屋所有权人,其居住房屋所在地块在雷波县X乡XXXXX线宜金高速公路XJ19合同段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为了解征收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雷波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雷波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20日收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

1.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

2.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5.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

6.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

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8.村庄和集镇规划

9.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0.征收项目的立项批复

被申请人雷波县人民政府于6月21日作出《关于谢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雷府办申2022X号)的答复,答复内容详见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及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5.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6.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村庄和集镇规划、9.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0.征收项目的立项批复”不属于被申请人所述内部工作流程,属于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综上,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这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更正答复,对未公开事项进行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关于谢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雷府办申2022X号)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答复人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了被答复人签字确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答复人因其居住的房屋所在地块在雷波县X乡XXXXX线宜金高速公路XJ19合同段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为了解征收相关信息,申请公开房屋及其所在地块关于征收的相关文件。所需信息情况为:“1.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2.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5.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6.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村庄和集镇规划、9.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0.征收项目的立项批复”。获取信息的方式勾选的是邮寄。答复人于2022年6月21日出具了《关于谢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雷府办申2022X号),并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邮寄送达给了被答复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给了被答复人,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告知被答复人获取“房屋及其所在地块征收的相关信息的途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XXXXX线屏山新市至金阳段高速公路(金阳段)项目征地及报批是职能部门雷波县自然资源局及雷波县高速公路协调办公室在具体负责。征地工作还在进行中并未结束,相关材料还在职能部门手里,并未保存在答复人处,为有利于被答复人获取申请的政府信息,答复人在雷府办申2022X号答复书中告知了被答复人申请公开房屋及其所在地块征收的相关信息的途径:“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请到雷波县自然资源局查阅获取,地址:雷波县锦城镇XX路152号,联系电话:0834-XXXXXXX”。答复人对自己还未保存的政府信息告知被答复人获取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对于“XXXXX线屏山新市至金阳段高速公路(雷波段)”项目属于边建边报项目,正在组件报批中,属内部工作流程,依法不予不公开”的答复符合政策及法律规定。

雷波县在2020年前属于国家级深度贫困县,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X号)“(七)实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边报批,XXXXX线屏山新市至金阳段高速公路(雷波段)项目启动时符合“边建边报批”政策,该项目属于边建边批的在建项目,相关材料在正组件报批的过程中,暂属于内部工作流程,待流程结束后,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会依法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答复人对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特别说明。

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该信息保存于雷波县自然资源局,并未保存在答复人处,已经告知被答复人可以向雷波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

2.“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涉及XXXXX线屏山新市至金阳段高速公路(雷波段)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正在组件报批中,属内部工作流程,依法不予公开。

3.“村庄和集镇规划、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征收项目立项批复”,答复人处暂未保存有该信息,已告知被答复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

综上,答复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告知了被答复人获取所申请政府信息的途径,并就项目过程性信息依法不予公开作了特别说明,请复议机关依法对答复人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雷波县人民政府2022年5月24日收到申请人谢某邮寄的“雷波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2.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5.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6.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村庄和集镇规划;9.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0.征收项目的立项批复。

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谢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雷府办申2022X号)(以下简称:X号信息公开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中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现本机关决定提供您关于申请公开房屋及其所在地块征收的相关信息的途径: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请到雷波县自然资源局查阅获取,地址:雷波县锦城镇XX路152号,联系电话:0834-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属于行政机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因XXXXX线屏山新市至金阳段高速公路(雷波段)项目属于边建边报项目,正在组件报批中,属内部工作流程,依法不予公开。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及申请人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邮政特快专递单据、雷波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谢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雷府办申2022X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波县人民政府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谢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雷府办申2022X号)是否合法与适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X号信息公开答复中包含下列内容:“现本机关决定提供您关于申请公开房屋及其所在地块征收的相关信息的途径: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请到雷波县自然资源局查阅获取,地址:雷波县锦城镇XX路152号,联系电话:0834-XXXXXXX”。此项内容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二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为“查阅”。既然被申请人认为雷波县人民政府不是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则不应由其确定提供信息的形式,而应由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根据上述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

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共涉及10项,被申请人除上述答复到雷波县自然资源局查阅获取的4项外,另外各项内容被申请人告知并不明确。被申请人在X号信息公开答复中称:“XXXXX线屏山新市至金阳段高速公路(雷波段)”项目属于边建边报项目,正在组件报批中,属内部工作流程,依法不予不公开。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正在组件报批中,属内部工作流程,依法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规划和计划类信息不符合内部性、过程性信息的特点。被申请人主张“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属于过程性信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雷波县人民政府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谢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雷府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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