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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应诉

凉府复决字〔2022〕56号决定书

2023-01-18 次浏览 来源:凉山州司法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凉府复决字〔202256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凉山州西昌市土城巷63号。

法定代表人:吉里列布,局长。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凉环罚2022XX号)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2118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相关争议已经化解为由,向本机关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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