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凉府复决字〔2022〕56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凉山州西昌市土城巷63号。
法定代表人:吉里列布,局长。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凉环罚〔2022〕XX号)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8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相关争议已经化解为由,向本机关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