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未紧急就医并在下班后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职业打假人”是否具备消费者身份,他们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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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些长期困扰审判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疑难问题,湖北武汉有了新探索。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共同制定《关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十项举措》(以下简称《十项举措》),并以通知形式印发给全市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构。
据武汉中院副院长江宁介绍,《十项举措》是该市首次在市级层面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为主题,由行政复议机构和法院联动制定发文,是该市在“府院联动”理论体系上的一次新探索、新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首届同堂培训班主要精神,就是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要机制共建、纠纷共解、信息共享。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也突出强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配合,提高当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结事了率。”谈及制发《十项举措》的原因,武汉市司法局副局长聂德宗说。
《十项举措》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互相列席、交叉联动的具体举措,如行政审判法官列席复议机关对涉众涉企涉敏感案件的讨论,就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旁听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等。
“这项举措是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裁量标准的创新之举,有利于促进行政权、审判权同向发力,增强行政复议权威。”武汉市司法局行政应诉处处长欧阳江波说。
创新不止于此。
《十项举措》提出“复议调解(和解)+司法确认”模式——对复议阶段经复议机关协调当事人达成的行政调解或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对协议所涉行政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便于当事人直接申请协议的执行,及时兑现合法权益。
如何将行政争议化解前置化、专业化也是此次联合发文的重要内容。
《十项举措》明确,将行政争议化解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大源头预防,抓早抓小,注重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行政争议较多的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指导下,聘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从事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以频繁出现的征收类行政争议为例,《十项举措》要求,承担征收补偿项目的区政府,应在项目启动、实施以及进入复议、诉讼的各阶段,组织项目律师全程参与法律事务,规范征收行为,并为该项目被征收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主张权利,理性表达诉求。
《十项举措》还要求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定期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不定期开展同堂培训、建立联合普法宣传机制等。
据悉,《十项举措》发布后,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构的部分行政争议重点案件已被列入联合化解范围。武汉市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联系网络正在组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