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浙江衢州讯(江山市司法局)
周某,江山本地人,2016年5月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5月30日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2019年11月5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浙江省江山市。
2019年11月13日,周某来江山市司法局办理了入矫报到登记,开始接受社区矫正,针对其因犯交通肇事罪后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也作了重点教育,告诫其不得无证驾驶及无证驾驶的后果。
2022年8月3日,周某社区矫正期满,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为其办理了解矫手续和进行了解矫宣告。
2023年3月8日,周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实施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核实,周某的驾驶证当前状态为注销。另查明,2022年7月31日,周某还驾驶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到,上述行为已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2日,江山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周某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2023年6月12日,江山市司法局向市级社区矫正机构衢州市司法局提请了周某撤销假释报告。次日,衢州市司法局经评议审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撤销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撤销假释。
2023年6月27日,原判机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作出了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裁定。
周某的撤销假释案例也引发了我们的深思:周某实施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时,距离社区矫正期满还有三天,但其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作祟,铤而走险的去实施了触犯行政法规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最终自食恶果锒铛入狱,此案例也给即将社区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勿因社区矫正即将期满就放松警惕,随心所欲跨越法律“底线”,“在矫”一日,便需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古话说的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