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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21-01-05 次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
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2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0224日起施行。

○○○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2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
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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