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 中基础作用 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
中基础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川司法发〔2009〕33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突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两个加快",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省经济发展加速,社会转型加快,社会矛盾增多,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职能,每年排查矛盾纠纷10万件,调解矛盾纠纷40余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近3万件,涉及人数20余万人,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各项改革事业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各种利益关系的进一步调整,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进一步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谋划人民调解工作,认真学习、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意见》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作用,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首要任务,不断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制度和业务建设,努力实现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断健全,调解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调解工作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和规范,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一)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体系。省司法厅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工作处,负责日常工作。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也要按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底,力争在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城市小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村(居)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企事业、行政接边地区、交通、物业、消协等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调委会,并根据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在矛盾纠纷突出的地方、行业,及时设立调解组织,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员要坚持聘任与选任相结合。在巩固基层党委政府和村社负责人兼任人民调解员做法的基础上,还要依法采用民主选举等方式,大力吸纳有文化、素质高、道德好、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政法退休干部、乡镇干部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志愿者充实调解队伍,逐步建立一支扎根群众、覆盖基层和各行各业的专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联络员队伍。要尽快建立人民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信息库,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要着眼提高调解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将培训的内容、方式方法与调解工作的需要以及调解员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实行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一)建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要坚持"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原则,强化预防意识,前移工作重心,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全面排查、深入分析、准确研判,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完备和调解员来自基层、对社情民意熟悉的独特优势,构建纵横交错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定期在本地全面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对信访突出问题、省际边界矛盾纠纷和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部分重大工程等涉稳因素,要密切关注,实行动态管理,跟进排查,及时掌握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要建立健全社情民意排查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加强对群众心理、社会心态的掌握和研判,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二)建立人民调解协作配合机制。要将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以普法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以矛盾纠纷的化解推动普法。通过事前讲法、事中析法、事后明法,使矛盾纠纷当事人在接受调解中学法、懂法、守法,消除冲突与矛盾。将人民调解与专业法律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力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通过担任人民调解组织法律顾问,驻调委会接访,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调解接待日等方式,参与疑难纠纷调解,积极介入信访听证和重大矛盾纠纷调处。要注重运用法律援助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对弱势群体及时开展法律援助,通过法律咨询,稳定、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心理,消除不稳定因素。将人民调解与基层政权建设、基层民主管理相结合,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川委厅〔2007〕27号)的精神。同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同级财政的支持,将市(州)和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尽快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保障和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机制。今年,所有县(市、区)要建立"以奖代补"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其他激励机制。
(四)建立全方位考核机制。按照"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考核要求,人民调解工作将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目标考核。省司法厅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对市州司法局的目标考核,建立人民调解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对经费不落实、规范化建设不力、信息报送反馈差的地方,要严肃通报批评。
(五)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方法。设立以法律专家、调解专家等个人姓名命名的"专门调解工作室",聘请专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打造调解品牌,提高社会知名度。积极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员等级制"、评选星级调解委员会等各种新经验、新做法,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感、自豪感和纠纷当事人的信任感。
四、立足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核心是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平安创建的工作体系,融入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格局。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着力推行人民调解工作"四个一"的运作方式,即:一个窗口服务群众、一个平台受理反馈、一个流程调解到底、一个机制考核监督。一个窗口服务群众,即依托调解委员会这个窗口受理群众来访和其他工作事项,建立统一工作台账,做好受理、分流、处理、结案、归档等工作;一个平台受理反馈,即依靠司法所这个平台,对重大疑难纠纷和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社情民意及时向大调解协调中心反馈,在大调解协调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一个流程调解到底,即各人民调解组织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畴且能当场调解结案的,要当场调解结案;不能当场调解结案的,要按"三三调解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按组、村(社)、乡镇(街道)三级,逐级调处三次,确实不能化解的方可逐级移交上一级调委会。对人民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要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庭)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一个机制考核监督,即按照"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考核要求,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考核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组织调解员旁听案审、推荐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接受人民法院(庭)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调解的水平。要加强与同级职能部门的联系、交流和沟通,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探索总结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方法、新途径和新经验。进一步落实《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和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试行办法》(川司法发〔2008〕34号),积极推行在公安派出所、交警队,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建立相应的协作、对接、引导、委托等制度,实现"大调解"的无缝衔接。
五、着眼抓基层、打基础,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省委省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新机遇,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一把手"工程,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明确目标、狠抓落实,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推进。
(二)大力推进司法所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司法所作为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阵地,作为促进"大调解"工作顺利运作的有效载体,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7号)。各地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保证提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和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确保司法所高效运转。要把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和新录用人员培养的阵地,继续做好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中选派干部到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要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待人和气、业务精通"的要求,加强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提高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能力。要加强司法所与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对矛盾纠纷的联防、联动、联调。
(三)加强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工作成绩、先进事迹,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四)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奖励表彰力度。积极争取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维稳、综治工作表彰,使人民调解员无私奉献的精神得到彰显,人民调解员的辛勤劳动赢得尊重,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认同,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