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司法鉴定人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第四条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崇尚科学公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三)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四)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对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查的,不得申报。
(五)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二)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
(三)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四)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第八条 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熟练掌握司法鉴定程序,能正确使用与本专业鉴定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有相关司法鉴定实践基础,能在更高职称(职级)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4.任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法医类年均参与检验和鉴定30件以上;
(2)物证类、声像资料年均参与相应执业类别检验和鉴定10件以上;
(3)环境损害年均参与检验和鉴定2件以上。
(二)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正确使用与本专业鉴定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能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3.任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法医类:
(1)年均参与法医类检验和鉴定60件以上;
(2)累计独立开展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50件以上。
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
(3)年均参与相应专业检验和鉴定30件以上(环境损害类5件以上);
(4)累计独立开展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20件以上(环境损害类3件以上)。
4.任现职期间,学术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2)作为主研人员承担并完成市(厅)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或业务研究课题(项目)1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综述或案例报道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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