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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的决定

2021-06-23 次浏览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的决定

 

20215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四款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少数民族委员修改为多民族居住的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存在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调解协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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