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川司法发[2006]32号
各市、州司法局:
积极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条、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及《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现明确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
(一)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须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统一考试(具体考试办法另行通知),取得合格证或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方可执业。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以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年满2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参加执业考试并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曾被吊销律师、基层执业证书或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执业培训和申请执业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合格人员进行执业前的业务知识、技能、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执业活动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二)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合格,参加了执业前培训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
2、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
3、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三、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集中检查工作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集中检查工作,由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集中检查内容为:
1、全面履行聘用合同情况;
2、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3、有无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4、是否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年度集中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境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执业。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与居所地不一致、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人员,凭公安部门办理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可在居所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暂住证登记的暂住时限申请执业。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集中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检查,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逐级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检查、备案。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年度集中检查内容为:
1、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依次由“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三部分组成,严禁使用“xx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事务所”、“法律事务中心”等不规范的名称;
3、有3名以上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或具有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4、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等设施;
5、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6、专职从业人员均办理了医疗、养老、意外伤残等基本保险。
(三)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每年三月至五月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集中检查,对年度集中检查合格的人员和机构名册在每年七月前报省司法厅备案。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严格按照《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执行,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参照《收费标准》中最相近似项目的标准协商收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不得收费不办案,并以种种理由收取活动费;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准接受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损毁。因自身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开展工作时不准假冒律师名义执业;不准私自收案、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打白条收费;应依法取证,不得指使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作虚假陈述、参与或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准接受当事人的财物和索要额外报酬;不得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包打赢官司,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与律师之间应当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不应相互诋毁或损害其威信和声誉;在名片上不得印有“律师”字样;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业务能力。
各地要严肃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对存在的问题要加大管理和查处力度,对查有实据者必须严肃处理。已成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应同时严格按协会章程办理。
二○○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