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办理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补办的申请、受理、审核、印制等工作事项。
三、办理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46 号)第十八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受理和审查机关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所在地地市司法局。
五、核查机关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所在地省(区、市)司法厅(局)。
六、办理机关
司法部。
七、办理条件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纸质证书遗失或损毁。
八、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居民身份证件 |
提供原件现场核对 |
1 |
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则上应与资格申请时提交的身份证件一致。 |
复印留存并上报 | |
2 |
证明书办理申请表 |
1 |
如实填写,本人承诺纸质证书遗失或损毁情况属实。 | 现场打印,确认 后签 名 | ||
3 |
照片 |
2 |
原则上提供与本人考试报名上传同一底片照片。 | |||
4 |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遗失新版证书备案页或旧版证书正本的,原则上不予补办;如确需办理证明书,应交回新版证书主页或旧版证书副本。 |
九、办理流程
1.注 册 账 号 。 申 请 人 登 录 司 法 部 政 务 服 务 平 台(https://zwfw.12348.gov.cn/)注册账号,如果已经在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过账号,可直接登录。
2.申请办理。申请人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图标进入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点击“申请办理证明书”进入“阅读须知”页面,申请人阅读完须知后点击“我同意”进入申请办理页面填写申请信息,须填写的申请信息如下:
(1)选择申请办理原因,主要包括遗失、损毁两项。
(2)填写备注,对上述办理原因展开描述。
(3)填写邮编、地址、手机等个人信息,均为必填项。
3.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地市司法局核对申请人信息,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进行审查,打印《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办理申请表》,审查通过后自动上报至省(区、市)司法厅(局)核查,核查通过后上报至司法部审核,审核通过后集中印制证明书。系统记录市、省、部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流程信息和证明书印制日期,印制完成后本次办理事项办结;任何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未通过时本次办理事项自动终止,也属办结状态。
4.办理进度查询。申请人填写申请信息后,在本次事项未办结之前可以查看办理进度,系统显示每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结果和时间。
十、办理要求
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纸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办理证明书;因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等信息变更申请换发证书的,不予办理。
2.申请人应向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所在地司法局提出证明书办理申请,如档案所在地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电子档案不全的,可向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地(原始纸质档案所在地)申请办理。证明书印制完成后,由相关地市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本人现场领取。
3.根据考试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证书可分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套证书包括正本、副本,简称旧版证书,考试时间:2002-2017 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套证书包括主页、备案页,简称新版证书,考试时间:2018 年以后)。对不同版本的证书应分类处理:
(1)全套证书遗失、损毁的,办理证明书;
(2)旧版证书副本或新版证书主页(均含本人照片和详细信息)遗失、损毁的,办理证明书,剩余证书不需回收;
(3)旧版证书正本或新版证书备案页遗失、损毁,确需申请办理证明书的,应交回旧版证书副本或新版证书主页。
十一、办理时限
司法部于每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受理证明书办理;于法律职业资格集中审核期间,统一接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报送的申请办理证明书材料和核查工作报告,并印制证明书。办理证明书具体时间安排参照司法部公告公布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和审核工作时间。
十二、格式文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补办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 ||
档案所在地 | 资格申请地 | |||
身份证号 | ||||
证书编号 | ||||
工作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