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的申请、受理、审核、调转等工作事项。
三、办理依据
1.《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46 号)第二十一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需要调转档案的,由本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向调入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46 号)第十五条: “ A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 B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 B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受理机关
档案调入地的地市司法局。
五、调转机关
档案调入地和档案调出地的地市司法局、省(区、市)司法厅(局)。
六、调转条件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因工作、生活地变更,需调转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七、调转流程
1.注 册 账 号 。 申 请 人 登 录 司 法 部 政 务 服 务 平 台(https://zwfw.12348.gov.cn/)注册账号,如果已经在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过账号,可直接登录。
2.调转申请。申请人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后,点击“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图标进入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平台,点击“法律职业资格调转”进入“阅读须知”页面,申请人阅读完须知后点击“我同意”进入调转申请页面填写调转申请信息,须填写的调转申请信息如下:
(1)选择调出地:XXX 省 XXX 市。
(2)选择调入地:XXX 省 XXX 市。
(3)选择调转原因:工作地发生变更、生活地发生变更。
(4)填写备注,对上述补办原因可展开描述
(5)填写邮编、地址、手机等个人信息,均为必填项。
上述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申请”即可向档案调入地司法局提出调转申请。
说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启用前的档案调转通过线下邮寄方式进行,所以系统不掌握此类人员目前资格档案所在地,由申请人选择档案转出地;如果系统已经存在调转数据,则默认档案所在地为档案转出地,申请人只需填写档案转入地即可。
1.调转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由调入地司法局审查,通过系统上报至调入地司法厅(局)核查,核查通过后自动生成《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函》。调出地司法局审查确认调转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上报至调出地司法厅(局)进行转出核查,核查通过后自动生成《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出函》,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申请人资格档案和数据迁移变更,调转事项办结。
2.办理进度查询。申请人填写调转申请信息后,在本次事项未办结之前可以查看事项的办理进度和流程,系统显示每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结果和时间。
八、调转要求
1.取得 A 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取得 B 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获得相应专业学历并上传毕业证书后,可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调转档案。取得 C 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原则上不予调转,如确因任职、执业等原因需要调转档案至其他放宽条件地区的,可向档案调入地司法局申请调转。
2.档案调转仅适用于申请人需进行跨省(区、市)迁移的情形,如仅在本省(区)不同地市间迁移,则不需申请调转档案。
九、办结时限
其他取得资格人员档案调转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办理,调入调出流程共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现役军人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由中央军委政法委司法行政工作部门管理,采取线下邮寄方式完成调转,办结时限由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商中央军委政法委政治工作局另行确定。